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苏0111民初4221号
第三人孙虎、吴学英: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润厦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新区分行、第三人江苏绿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孙虎、吴学英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承办法官:黄维
联系电话:025-8376861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