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李强诉被告倪合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0-08-21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11民初3122

倪合龙

本院受理原告李强诉被告倪合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原被告于2018年5月26日签订的《钢板租赁合同》;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123600元(暂计算至2020年5月31日,实际主张至钢板归还之日止;3、判令被告归还25块钢板,型号:1.5m*6m*0.02m(如不能归还赔偿原告损失250000元)、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组成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上午93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〇二〇二十一

 

 

 

承办法官:苏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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