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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锦业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西藏华金有色金属经营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0-08-21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0)0111民初3054号

西藏华金有色金属经营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锦业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西藏华金有色金属经营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剩余货款本金240158.1元及利息(利息以240158.1元为基数,自违约之日起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支付至2019年8月20日;自2019年8月2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支付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09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年二十一

 

 

 

承办法官:孔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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