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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高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习龙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0-08-17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11民初3806

张习龙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高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习龙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代偿款10215.35元;2、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资金占用成本815.48元,其中877.01自2019年9月26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874.51元自2019年10月26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874.51元自2019年11月26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7589.32元自2019年11月28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3月20日,以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3、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2000元;(以上暂合计:13030.83元)4、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组成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上午93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〇二〇十七

 

 

 

承办法官:邵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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