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111民初8973号
黄维东: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被告黄维东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11民初8973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黄维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保险费3399.18元;二、被告黄维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垫付理赔款32406.64元及支付违约金(以32406.64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15日起至2018年8月27日止,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自2018年8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三、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10元,保全费538元,合计1748元由被告黄维东负担1698元,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负担5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期。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承办法官:邵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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