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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南京高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弘硕公司进行破产清算一案裁定公告
日期:2020-08-17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9)苏0111破4

20181130日,申请人南京高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弘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硕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对被申请人弘硕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2018年12月14日裁定受理

本院查明,截至2020年7月7日,弘硕公司管理人已确认的债务人到期债务总额为10771095.81元,资产总额为1122.55元,弘硕公司可供清偿的资产不足以清偿负债总额。

本院认为,弘硕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处于资不抵债的状态,且不存在重整、和解的情形,符合法定破产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本院于2020716日裁定宣告南京弘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