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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代彩粉诉被告梅发刚、滁州市宝顺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0-08-13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9)苏0111民初9320

梅发刚、滁州市宝顺运输有限公司

本院对原告代彩粉诉被告梅发刚、滁州市宝顺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2019)苏0111民初932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代彩粉人民币158916.39元;二、驳回原告代彩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18元,鉴定费2922.01元,合计4140.01元,由被告梅发刚、滁州市宝顺运输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八月四日

 

 

 

承办法官:汪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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