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111民初2454号
雍太龙:
原告雍倩与被告南京市浦口区星甸街道石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被告雍太龙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11民初2454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南京市浦口区星甸街道石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雍倩人民币27215.14元;二、被告雍太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雍倩人民币16329.67元;三、驳回原告雍倩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南京市浦口区星甸街道石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担300元,被告雍太龙负担1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期。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承办法官:苏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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