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111民初8853号
江苏万锦永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爱华诉被告江苏万锦永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9)苏0111民初88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1、被告江苏万锦永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原告王爱华52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8年5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019年8月20日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利息;2019年8月20日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2、驳回原告王爱华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承办法官:俞昌盛
联系电话:025-83768622/8621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