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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浦江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南立铭热能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0-07-31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9)0111民初9883

济南立铭热能设备有限公司:

本院对原告南京浦江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立铭热能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9)0111民初988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济南立铭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浦江电子有限公司人民币2832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8323为基数,自2018109日起至20198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8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508元,由被告济南立铭热能设备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76856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