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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南京枫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申请裁定受理南京市浦口区星甸群山石料厂强制清算一案裁定公告
日期:2020-06-03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9)苏0111强清15

本院根据申请人南京枫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依法裁定受理被申请人南京市浦口区星甸群山石料厂强制清算一案,并指定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担任南京市浦口区星甸群山石料厂清算组。南京市浦口区星甸群山石料厂的债权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南京市浦口区星甸群山石料厂清算组【通讯地址:南京市鼓楼区汉中门大街309号港湾中心B7楼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邮政编码:210036;联系人:魏晨曦;联系电话:15951003702】申报债权。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中依法清偿。逾期申报债权的债权人需自行承担申报费用及相应的法律后果。

南京市浦口区星甸群山石料厂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返还财产。逾期清偿或返还的,清算组将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

特此公告。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