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19)苏0111强清15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南京枫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依法裁定受理被申请人南京市浦口区星甸群山石料厂强制清算一案,并指定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担任南京市浦口区星甸群山石料厂清算组。南京市浦口区星甸群山石料厂的债权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南京市浦口区星甸群山石料厂清算组【通讯地址:南京市鼓楼区汉中门大街309号港湾中心B座7楼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邮政编码:210036;联系人:魏晨曦;联系电话:15951003702】申报债权。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中依法清偿。逾期申报债权的债权人需自行承担申报费用及相应的法律后果。
南京市浦口区星甸群山石料厂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返还财产。逾期清偿或返还的,清算组将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
特此公告。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