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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奕淳船舶重工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公告
日期:2020-07-10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苏011110

本院根据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汉中路支行的申请,于2020612日裁定受理江苏奕淳船舶重工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071日指定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债权人应在2020816日前向管理人(通信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办公室213室;联系人方磊、傅雅君;联系电话:1538075089917361970788)申报债权,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江苏奕淳船舶重工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江苏奕淳船舶重工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091日下午1430分在本院三楼第九法庭(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二○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