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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马飞诉被告南京盈佳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0-07-08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0)0111民初964

南京盈佳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马飞诉被告南京盈佳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 判决解除原、被告2018109日签订的《南京市房屋出租委托合同》;2. 判决被告将租赁房屋恢复原状交由还原告。3. 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房屋租金5790元(自20191210日起至起诉之日止)并支付利息(自相应租金履行期届满时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法院生效判决书指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4. 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5790元,因合同签订为三年期,甲方预留90天未计算租金作为乙方接洽承租工作期。5. 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水费1000元。6.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承办法官:王宠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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