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林永华诉被告郝海与王晴晴赠与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0-07-01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11民初3229

郝海:

本院受理林永华起诉你与王晴晴赠与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期满后第2日上午9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二О二О年六月二十九日

 

 

 

承办法官:谢明

联系电话:025-83768633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