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泰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余联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0-04-10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0)0111民初586

余联华: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泰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余联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自201511日至20181231日所拖欠的物业管理费3472.87元,公共能耗费440元,违约金410.22元,合计人民币4323.10元);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的诉讼费。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9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年四月十日

 

 

 

承办法官:赵璐瑜

联系电话:025-8376852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