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蒋玮诉被告南京梵德装饰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史骏骋、史骏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0-06-24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0)0111民初151

南京梵德装饰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史骏骋、史骏骅

本院对原告蒋玮与被告南京梵德装饰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史骏骋、史骏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0111民初151号民事判决书1、被告南京梵德装饰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史骏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蒋玮装修190000元;2被告史骏骅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还款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江浦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承办法官:陈飚

联系电话:025-8376857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人民法庭(南京市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