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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依维柯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市通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0-01-06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9)0111民初3345

洛阳市通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对原告南京依维柯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市通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0111民初3345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洛阳市通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南京依维柯汽车有限公司支付车款5775782.7元并支付利息(自20193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019819日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3倍计算,820日之后的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3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南京依维柯汽车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2440元,由被告洛阳市通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一月六日

 

 

 

承办法官:张海霞

联系电话:025-83768609/862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珠中路3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