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张小维诉被告周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9-12-24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9)0111民初6880

周露

本院原告张小维诉被告周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0111民初688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周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张小维货款22063元及利息(自2018年1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352元,由被告周露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十二二十四

 

 

 

承办法官:赵璐瑜

联系电话:025-8352392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