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111民初10178号
梅含:
本院对原告南京市浦口区起升木料经营部诉被告梅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11民初1017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梅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南京市浦口区起升木材经营部货款368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68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0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还款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4元,由被告梅含负担(原告南京市浦口区起升木材经营部已预缴382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382元,并向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缴纳382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承办法官:赵璐瑜
联系电话:025-8376852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