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111民初10107号
南京云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滕脉峰、张春华、蔡胜利、毕传梅、房文祥、杜先森: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云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滕脉峰、张春华、蔡胜利、毕传梅、房文祥、第三人杜先森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南京云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担保债务借款本金27.4万元,诉讼费4400元及逾期利息;2、请求判令南京云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公司吊销后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共同承担。)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0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承办法官:柳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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