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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陈亚男诉被告南京锦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0-06-10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8)0111民初6324

南京锦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原告陈亚男诉被告南京锦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0111民初6324号民事判决书(一、解除原告陈亚男与被告南京锦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合同》;被告南京锦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陈亚男工程款24478元;被告南京锦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陈亚男各项损失9700元;驳回原告陈亚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南京锦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陈亚男已预付4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法官:吕太如

联系电话:025-8376853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