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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张来虎诉被告南京玉恒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0-06-10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11民初397号

南京玉恒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对原告张来虎诉被告南京玉恒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11民初3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张来虎和被告南京玉恒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3日签订的代理合同。

二、被告南京玉恒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房屋,并且按2800元/月支付租金(自2019年7月24日起至实际归还房屋之日止)。

三、被告南京玉恒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张来虎违约金5600元。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承办法官:赵璐瑜  

联系电话:025-8376852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简案团队(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