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徐文勇、万宝红诉被告柏阳、李康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0-06-08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11民初376号

李康琴:

本院受理原告徐文勇、万宝红诉被告柏阳、李康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确认柏阳与李康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返还房屋销售差价34万元;2,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年二日

 

 

 

承办法官:张维超

联系电话:025-83728605/863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