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苏0111民初5066号
张爱喜:
本院受理原告张小顶诉被告吴彩明、刘志远、刘必兰、林基龙、张爱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被告吴彩明、刘志远、刘必兰、林基龙不服本院(2016)苏0111民初5066号民事判决,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上述诉讼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承办法官:吕太如
联系电话:025-8376853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