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苏0111民初5066号
张爱喜:
本院对原告张小顶诉被告吴彩明、刘志远、刘必兰、林基龙、张爱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苏0111民初506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吴彩明、刘远志、刘必兰、林基龙、林凡、张爱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张小顶各项损失181026.57元,扣除被告刘远志已付的45000元,实际应赔偿136026.57元;驳回原告张小顶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70元,鉴定费3164元,合计4634元,由原告张小顶负担1390元,被告吴彩明、刘远志、刘必兰、林基龙、林凡、张爱喜负担3244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张爱喜负担(原告张小顶已预交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3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承办法官:吕太如
联系电话:025-8376853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