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张小顶诉被告吴彩明、刘志远、刘必兰、林基龙、张爱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0-06-03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6)0111民初5066

张爱喜

本院原告张小顶诉被告吴彩明、刘志远、刘必兰、林基龙、张爱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0111民初506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吴彩明、刘远志、刘必兰、林基龙、林凡、张爱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张小顶各项损失181026.57元,扣除被告刘远志已付的45000元,实际应赔偿136026.57元;驳回原告张小顶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70元,鉴定费3164元,合计4634元,由原告张小顶负担1390元,被告吴彩明、刘远志、刘必兰、林基龙、林凡、张爱喜负担3244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张爱喜负担(原告张小顶已预交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3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法官:吕太如

联系电话:025-8376853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