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苏0111民初1002号
郑骏: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巨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郑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缴的物业服务费11701.44元及公摊水电费1224元,合计12925.44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滞纳金2456元,暂计算至2019年10月20日(计算方式如下:以12925.44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每天万分之五向原告缴纳滞纳金);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承办法官:赵璐瑜
联系电话:025-8376852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