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公司)诉被告李春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公司(人保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9-12-14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9)苏0111民初4161

李春辉

本院受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公司)与被告李春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公司(人保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本院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分公司保险费20861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111民416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十二十四日 

 

 

 

承办法官:孙肖

联系电话:025-83523943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