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19)苏0111民初9105号
南京恒之裕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陈桂华诉被告扬州金三叶置业有限公司、南京格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第三人扬州华远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及你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承办法官:黄维
联系电话:025-83768618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