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苏0111民初713号
南京蓝飞运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聚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返还工程款6896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无故撤场导致重做粘油层费用8000元、机械进出场费用5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年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承办法官:张维超
联系电话:025-83728605/863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