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梁博文诉方大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0-05-25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9)苏0111民初10072号

方大祥:

本院受理原告梁博文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两处房屋租金35667元、押金19000元,共54667元整,自2017年10月1日起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至实际付清为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年二十二日

 

 

 

承办法官:张维超

联系电话:025-83728605/863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