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苏0111民初886号
谷从得: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张文星骨伤科医院诉被告谷从得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医疗费23396元。2、请求贵院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原告以23396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三计算自2018年2月15日至2019年11月14日的违约金4456元,后期逾期2019年11月15日开始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3、请求贵院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原告的律师服务费3000元。)、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组成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上午9:3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承办法官:苏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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