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苏0111民初442号
潘彩燕、王高正、郑丽珍、方明亮: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正阳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潘彩燕、王高正、郑丽珍、方明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令被告1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28922.12元及逾期利息,2、判令被告1支付一审律师费15100元,3、判令被告2、3、4承担连带责任)、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承办法官:张晖
联系电话:025-83768623/8621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