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苏0111民初680号
财门有米网络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张勇、张敏:
本院受理原告格上租赁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诉被告财门有米网络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张勇、张敏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支付全部未付租金499200元(从2018年12月12日至2021年9月1日,共计32期,每期租金156000元);承担逾期支付租金的、滞纳金12160元(暂计至2019年11月3日,之后以拖欠的租金为基数,按照万分之五每天为标准,支付至实际清偿完毕租金之日止);承担违约金49920元(全部未付租金的10%);承担律师费:27860元,支付车辆残值(留购价款)150000元,扣除被告一支付的保证金人民币150000元,合计:589140元;2、判令被告二、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0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承办法官:张海霞
联系电话:025-83768609/862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