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苏0111民初463号
南京麦德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赫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分别于2019年2月22日、2019年3月1日签订的《淘微链产品销售合同》及分别于2019年3月4日、2019年3月19日达成的口头淘微链产品销售合同;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货款、管理费用共计2393000元,并赔偿原告自起诉之日起至款项返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损失;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承办法官:孔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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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