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范云峰诉南京市玉恒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谢海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0-05-18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11民初1651

南京市玉恒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谢海银:

本院受理范云峰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依法判令被告南京市玉恒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房屋租金28200元及违约金、水电气费,判令被告谢海银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或补充清偿责任)、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9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年五十五

 

 

 

承办法官:陈安

联系电话:025-83768538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