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汪书静诉被告南京青客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青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经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张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0-05-13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0)0111民初2179号

南京青客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青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经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张峰

    本院受理原告汪书静被告南京青客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青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经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张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十二

 

 

 

承办法官:黄维

联系电话:025-8376861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