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宇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朴春日、高大凤、王宝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0-05-13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9)0111民初9235号

朴春日、高大凤、王宝忠: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宇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朴春日、高大凤、王宝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支付安徽天局太阳能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应付债务2469920.5元;2、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支付税金180315.54元;3、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

支付违约金200000元;4、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支付律师费20000元;5、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承担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0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年五月十一日

 

 

 

承办法官:柳林

联系电话:025-83768629、83768628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