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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佰星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奇顺塑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0-05-13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9)0111民初8253

江苏奇顺塑胶有限公司:

    本院原告南京佰星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佰星联公司)诉被告江苏奇顺塑胶有限公司(简称奇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0111民初825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江苏奇顺塑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南京佰星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欠付货款94000元及违约金(以94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5日起按万分之四每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150元(原告已预交1106元),保全费1070元,合计3220元,由被告江苏奇顺塑胶有限公司负担。,由被告齐爱军、南京敖途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年五月十二日

 

 

 

承办法官:孔慧萍

联系电话:025-83768608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