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陈子轩诉李根、张燕、南京创艺佳艺术培训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0-05-11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11民初379号

李根、张燕、南京创艺佳艺术培训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陈子轩诉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令被告李根、南京创艺佳艺术培训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

200000元,并以2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525%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9月1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截止2020年1月10日,逾期利息为人民币4350元);2、判令被告李根、南京创艺佳艺术培训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0元;3、判令被告李根、南京创艺佳艺术培训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维权律师费人民币17500元;4、判令被告张燕对被告李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5、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承办法官:孔慧萍

联系电话:025-83768608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