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111民初9665号
刘席彤: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诚宇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席彤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9)苏0111民初96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刘席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将位于位于南京市浦口区百润路1号天润城五街区农贸超市3F-23#房屋腾空并交还给原告南京诚宇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二、被告刘席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诚宇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占有使用费80714.6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承办法官:张维超
联系电话:025-83728605/863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