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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生物医药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盘古基因生物工程(南京)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0-05-06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9)0111民初7208

盘古基因生物工程(南京)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生物医药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盘古基因生物工程(南京)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9)0111民初72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盘古基因生物工程(南京)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将位于南京高新区新锦湖路3-1号中丹生态生命科学产业园一期B栋8层、905-910室房屋腾空并交还给原告南京生物医药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二、被告盘古基因生物工程(南京)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生物医药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租金777561.12元及违约金;三、被告盘古基因生物工程(南京)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生物医药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十

 

 

 

承办法官:张维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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