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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南京市浦口区经济技术发展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0-04-28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9)苏0111民初7145号

南京市浦口区经济技术发展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南京分行)与被告南京市浦口区经济技术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浦口经济发展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本院判决:被告南京市浦口区经济技术发展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付给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1255255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其中以1042017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同行业间拆借利率计算;以213238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同行业间拆借利率计算)。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111民初714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承办法官:孙肖

联系电话:025-83768612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