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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洪维东诉被告吴国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0-04-24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0)0111民初122

吴国爱

本院原告洪维东诉被告吴国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0111民初1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吴国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洪维东劳务费1035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9年9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洪维东的其他诉讼请求。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十二

 

 

 

承办法官:赵璐瑜  

联系电话:025-8376852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简案团队(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