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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李传亮、陈友云诉被告吴庆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0-04-22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9)0111民初10096

吴庆亚

    本院原告李传亮、陈友云诉被告吴庆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0111民初1009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吴庆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李传亮、陈友云货款4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商业贷款基准息从2019年2月3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上,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年四月二十一

 

 

 

承办法官:何明

联系电话:025-83768563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