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111民初10096号
吴庆亚:
本院对原告李传亮、陈友云诉被告吴庆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11民初1009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吴庆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李传亮、陈友云货款4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商业贷款基准息从2019年2月3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上,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承办法官:何明
联系电话:025-83768563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