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瞿康保诉被告董文宝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0-04-13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9)苏0111民初8226号

董文宝:

本院受理原告瞿康保诉被告董文宝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转让费80000元,并按年利率6承担自2018年12月31日起至还清之日利息;2、请求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组成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上午9:3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承办法官:苏晓

联系电话:025-837686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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