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王爱华诉被告江苏万锦永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朱立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0-04-08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9)0111民初8853号

江苏万锦永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朱立兵

本院受理原告王爱华被告江苏万锦永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朱立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归还欠款5.2万元;2、判令两被告依法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09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年

 

 

 

承办法官:张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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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