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正阳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孔氏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杨俊慧、王章爱、孔德发、孔伟佳、江苏河之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金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0-03-27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9)苏0111民初4710号

南京孔氏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王章爱、孔德发孔伟佳江苏河之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对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正阳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孔氏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杨俊慧王章爱、孔德发、孔伟佳、江苏河之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金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11民初471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南京孔氏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正阳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0支付利息;被告南京孔氏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正阳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律师服务费人民币92500元;被告杨俊慧、王章爱、孔德发、孔伟佳、江苏河之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杨俊慧、王章爱、孔德发、孔伟佳、江苏河之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的责任范围内向被告南京孔氏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追偿;驳回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正阳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年三月二十五日

 

 

 

承办法官:陈安

联系电话:025-83768538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