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111民初6372号
汪博文:
本院受理原告夏德龙诉被告汪博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111民初6372号民事裁定书。(原告夏德龙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准许原告夏德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夏德龙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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