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111民初8750号
孟宪华:
本院受理原告龚小祥与被告孟宪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11民初87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孟宪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龚小祥劳务报酬人民币155000元以及利息(以15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5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龚小祥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810元,由被告孟宪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承办法官:傅亚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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