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111民初5582号
南京润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吴宝中与被告南京润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11民初55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南京润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吴宝中工程款151900元并支付利息(以151900元为基数,自2013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支付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66元,公告费300元,合计4366元,由被告南京润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承办法官:戴维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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